甲種旅行社
依照觀光局規定,甲種旅行社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2.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3.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導遊。
4.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食宿及提供有關服務。
5.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及提供有關服務。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乙種旅行社
依照觀光局規定,乙種旅行社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託運行李。
2.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食宿及提供有關服務。
3.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成立旅行社的條件如下:
第 11 條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 家,須增資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旅行業應依照下列規定,繳納註冊費、保證金:
一、 註冊費:
(一)按資本總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 保證金: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綜合、甲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乙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經營同種類旅行業,最近兩年未受停業處分,
2008-12-25 22:34:38 補充:
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行,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得按(一)至(五)目金額十分之一繳納。
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有關前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之二年期間,應自變更時重新起算:
一、名稱變更者。
二、代表人變更,其變更後之代表人,非由原股東出任者。
旅行業保證金應以銀行定存單繳納之。
申請、換發或補發旅行業執照,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2008-12-25 22:35:03 補充:
第 13 條 旅行業應依其實際經營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負責監督管理各該部門之業務;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綜合旅行業本公司不得少於四人。
二、甲種旅行業本公司不得少於二人。
三、分公司及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一人。
2008-12-25 22:35:42 補充:
前項旅行業經理人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第 14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部觀光局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2008-12-25 22:36:20 補充:
第 15 條 旅行業經理人應備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書後,始得充任:
一、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二年以上者。
二、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三年以上者。
2008-12-25 22:36:35 補充:
三、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四年或特約領隊、導遊六年以上者。 四、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三年制專科學校、大學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規定學分三分之二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四年或專任職員六年或特約領隊、導遊八年以上者。
2008-12-25 22:37:03 補充:
大專以上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年資,得按其應具備之年資減少一年。
第一項訓練合格人員,連續三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受僱為經理人。
甲種旅行社的基本申請條件:
1.實收資本額600萬
2.觀光局保證金150萬
3.經理人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