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解釋,
勞基法規定一天上班八小時(正職和工讀生都一樣),
只要超過八小時的時數都算<加班>!
無論是正職還是工讀生,
加班費都是以時薪來計算,
加班2小時以內,原始時薪X1.33=加班費,
加班3小時至4小時,原始時薪X1.66=加班費!
也就是先將你的月薪(30天)換算成時薪,
若做滿9小時~10小時,
每一小時的加班費就是X1.33=133,
而做滿第11~12小時,
每滿一小時的加班費就是X1.66=166!
勞基法有規定勞工一天最長只能做到12小時,
所以其實超過12小時以上都算違法!
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